要民主,學開會 –《可操作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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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11年佔領中環示威者於匯豐樓下開會)

文:區龍宇

傘運之後,一個明顯變化是,即使普羅市民,有些都比以前更加注意公共利益。這個公共,不一定是政府層次,可以只是社區,甚至只是小業主法團。這是民主紮根群眾的好機會。然而,這些努力,也往往暴露,本地華人缺乏民主的生活習慣。

 

「不可質疑動機」

我聽過不只一位小業主訴苦,在開會時提出建議,卻被質疑動機:「你係咪有私心,才建議這個維修計劃呀」。其實,如果人們懂得開會,就該知道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 Rules of Order),該知道此規則規範一切會議,從國會到任何公民組織,該知道其中講明,禁止會議中質疑任何與會者的動機:

 

「第36節/辯論的禮儀:…不允許指責一個會員的動機,但可以用強烈的語言譴責一個議案的性質或後果。」

 

在英文的改良版,後面還補充一句:「要辯論的議題,只關乎該項措施,而不關乎該人」。[1]

 

我們華人也有句話:「對事不對人」,但知易行難,一有意見分歧,便容易連帶去評價「人」本身。華人尤其容易由於「面子」,而比較難以接受意見被人反對,更不用說,在投票時建議被否決。

 

圍標事件,說明小業主當然要警惕。但是,從動機去發功,適得其反,因為動機無法證明,也無法討論。要維權,需要客觀科學的論證,需要較高水平的議政能力。

 

投票與面子

我聽過一位工會領導者說自己的故事:「我們不能搞投票,因為一投票,就好像分黨分派,大家面子上不好看。有一次,有個頭人,投票輸了,就大鬧會場,鬧得不歡而散。結果以後開會,只能求共識,但要人人同意才行的話,往往也搞到會務難以發展….。」

 

我曾參加過業主立案法團的大會,呵呵,那位主席大人權高位重,一眾小業主,最多只是主席大人的諮詢對象,絕對不似和主席一樣有平等權利的決策人。我也出席過一些社區組織和工會的會議,那裡沒有大佬指點江山,但也沒有任何規則,結果亂成一鍋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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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搞學生會的學生,比較多用到議事規則,但由於學生會搞手不多,所以其餘大部分學生,仍然沒有多少民主開會的習慣。這種全民缺乏民主會議習慣的缺點,在傘運中便完全暴露。2014年5月,即佔領運動前幾個月,已經有兩位作者留意到,佔領要有效,便需要議事規則,並且建議採用羅伯特議事規則。[2]可是,當實際佔領發生時,不僅沒有議事規則,連任何組織形式都沒有!

 

共同體的商討工具

我也聽過有街坊說,民主唄,會議唄,就是少數服從多數。比較有點認識的,最多補充一句:「多數也要保護少數權利」。問題是,服從什麼?許多時候,服從決議,變成服從某人或某個領導,或者變成決議永遠有效。太強調「服從」兩個字,在中國的威權主義歷史脈絡下,很容易由民主規則變成反民主規則。在羅伯特議事規則裡,不是講「少數服從多數」的,而是講「贊成票多於反對票,動議通過,否則沒過。」兩種講法之間,精神上大有分別。

 

議事規則,是一個共同體成員,平等地討論和決定的工具。專制主義政體不需要議事規則。業主立案法團,也是小業主的共同體,沒有理由讓主席一人變成其他業主的支配者。工會也一樣。要避免這個惡運,需要在議事規則上撥亂反正。不要說「少數服從多數」論,過於簡陋,就算是羅伯特議事規則本身,亦不能只看成「規則」,而忘其精魂所在: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為保護競爭環境中的各方利益而精心設計的會議工具,以人們的常識為基礎,成功地將法治、民主、權利保障、權力制衡、自由與制約、效率與公平等理念,融匯在具體的執行細節中。」(羅伯特議事規則第十版中文版)

 

羅伯特將軍(Henry Martyn Robert)曾參加1861-65年的美國內戰,有次幫忙主持會議,但效果很不好,事後決心研究議事規則,1876年出版《羅伯特議事規則》,之後不斷修改,在2000年出版了第十版。各國議會和公民組織都使用它。孫中山的《民權初步》,向國人介紹議事規則,也基於羅伯特的書。此書譯成中文差不多200頁,共13條70個小節,當然不是一句「少數服從多數」可以概括。

 

無論是台灣還是香港,都已經有了選舉,而議會的辯論,也經常上電視。這些辯論和表決,又都大體按照羅伯特議事規則,照理,各種公民組織,只要有樣學樣就行,為什麼多年來,我所見到的種種基層公民組織,很少遵從這些規則呢?正因為不遵從,結果這些會議,往往都是大佬說了算,談不到民主議政,也因此談不到為群眾「充權」(empowerment)。或者表面上有民主的議事規則,實質上只是做做樣子,並無個民主精魂在內。

 

泛民只拿選票,不作教育

《建築物條例344章》雖然規範了業主法團的最基本規則(例如投票),但並無在法律之外,教導民間組織,如何設立自己的議事規則。這首先歸咎於殖民地政府。1970年殖民政府制定有關條例時,就像它後來對待所謂代議制選舉一樣,實質只是虛應故事,hae做一番而已,所以不可能認真推行民主教育,不可能同時推廣民主的議事規則。

 

這個時候,從事議事規則的民主教育責任,便落在泛民議員身上。可惜,泛民議員當然都非常懂得議事規則,不過,很少將之普及民間,很少想到讓普羅市民,也掌握如何民主地開會。即令有點嘗試,又往往閹割了議事規則的民主精魂,只餘個技術軀殼,就像他們對待民主運動一樣。我在另一篇文章講過,「港人幸運之處,是未曾反殖,先得到一點選舉權。可惜泛民不是利用選舉平台,發展真民主運動,而是專注拿選票,結果選舉愈多,離開民主運動愈遠。」[3] 政府不教,泛民議員不教,遂有今日。

 

所以我今天除了為讀者介紹羅伯特議事規則之外,更介紹《可操作的民主—羅伯特議事規則下鄉全記錄》一書。作者是寇延丁和袁天鵬。袁致力推廣民主議事規則,並得到寇的幫助,與一位安徽人楊雲標聯絡上,從此就在楊的家鄉阜陽某地的南塘村,為農民合作社引入羅伯特議事規則,促進農民民主議政。這本書就是整個過程的記錄,它揭示了普通人民一面既有民主願望,另一面又在政治威權主義之下,常年形成了一種文化習慣,一種與民主會議相違背的開會習慣,妨礙著人民實現民主。香港讀者也可以從這本書得益,因為說不定在讀的過程,也在書中發現了自己的影子,發現了原來「香港民族」其實並非比大陸人民優越很多。

 

群體共處,如何自治?

袁天鵬在美國留學,參加當地學生會及其會議,才第一次感覺到中西政治文化的差別。他說:

 

「千百年來,我們習慣於兩種模式,一種就是這個集體裡面有一個強人,其他人被這個強人踩在下面,這種結構可以是穩定的,而另外一個結構是沒有一個強人,所有人就打成一鍋粥。…他想,一定有很多人像自己一樣,既不想把別人踩在腳下,也不想被人踩在腳下。群體共處,平等合作,這就是所謂『自治』。怎樣實現自治?一夥人怎麼才能形成一個決定?…答案是西方人現成的辦法,就是議事規則。」(39頁)

 

袁天鵬發覺,中西之間,對於會議「主席」,理解差異很大。中國人(或者香港人?)往往把「主席」理解為「領導」,其實大謬。在民主制度下,「主席」不過是會議主持,而會議主持不可發言,不可投票(除非正反雙方剛好對半),保持中立,有什麼威風?更有趣的是,袁天鵬有一次為合作社做報告,談到主持的作用如何不是領導人,居然舉出香港人很熟悉的…前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范某絕對可憎,不過,她在回答大陸記者的訪問(此訪問也變成了袁天鵬的教材)時,解釋立法會主席的作用,卻值得參考:

 

問:您高居議事堂之巔,有何感受?

答:四個字:有口難言!

問:請問你解決爭議的原則是什麼?

答:四個字:議事規則!(105頁)

 

香港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即使是根據羅伯特規則,我懷疑也會有偏離,變得更威權主義些…。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香港議會早有議事規則,但民間組織卻很少認真對待,甚至找出各種奇怪理由抵制之。他們不知道,這樣也在抵制民主,抵制民間自強。民間團體當然不需要二百頁厚的全套羅伯特議事規則,當然需要精簡版。袁天鵬在書裡就羅列了好多種適用公民團體的精簡議事規則,值得參考。

 

孫中山當年欲普及議事規則的未竟之業,想不到100年後,我們還未做到。

 

2016年9月27日

 

 

延伸閱讀:

紐約的天安門 — 佔領華爾街中的工運

(此文報導了2011年的佔領華爾街運動;作者也參與及報導了他所參加的一次難忘的美國工會積極分子的會議)

[1] 《羅伯特議事規則》,北京商務版,1995年,86-7頁。電子檔可從以下連結下載:http://www.bannedbook.org/b5/resources/file/5099 英文版原文:It is not allowable to arraign the motives of a member, but the nature or consequences of a measure may be condemned in strong terms. It is not the man, but the measure, that is the subject of debate.

[2] 對佔領運動之建議——羅伯特議事規則

[3] 善分不善合,大家都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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