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封建陰魂──兼向社運界進言

1442044384339524-2.jpg

文:區龍宇

橫州公屋計劃近乎夭折,再次反映《新界條例》所保護的新界大地主特權,與原居民中的小戶的矛盾,與大多數中下層市民的矛盾,日益不可調和。這條法律,雖然在1994年曾經修訂,讓新界原居民婦女,在父母無預立遺囑下,也有權繼承財產,但是,新界那種父權宗族主義,仍然絲毫未曾動搖。該條例規定了新界家族堂及祖等名下的物業,仍然只有男丁才有權繼承和享受。這也是為什麼,鄉議局至今仍是大男人的天下。事實上,按照1910年制定的《新界條例》所承認的「傳統習俗」,大清律例到今天仍然奉行於新界。

 

英國殖民主義的兩面

談到新界,不能不談英國殖民主義的「國際標準」。英國殖民他國的政策,總有兩面,也總是互相矛盾。一方面,它在殖民過程中,總不得不局部促進被殖民國的工業化現代化,並因此多少破壞後者的原有體制;另一方面,由於剝削的需要,它亦必然與被殖民國的原有產階級/統治階級,局部或全部,密切合作。既有合作,也就必然多少保留該國的專制主義/封建主義權力結構和高度選擇性的「傳統習俗」。例如十八世紀英國征服印度後,便收編了印度五百多個大小王公邦國,保障其特權,聯合剝削基層農民和工匠。更找來當地土豪劣紳,擔當殖民者的包稅頭。

 

英國1840年侵占香港時,在殖民技術上早已駕輕就熟。再殖民新界時,當然照辦煮碗,收編新界大地主,保留《大清律例》。大地主把「傳統習俗」和「土地兼併」二者,靈活結合,從此風生水起。

 

1997年,鄉議局在大埔海濱公園建回歸塔樹碑,把他們的歷史寫成為反英國殖民主義先驅,什麼「保衛鄉土,慘烈犧牲。…九七年七月一日,國家恢復行使香港主權,殖民管治,宣告結束,前恥盡去,國運當興。」的確,當英國佔領新界時,吉慶圍村民曾經抗戰六日。然而,戰敗之後,新界大地主很快就被殖民地政府收編,形成官鄉合作,剝削小農的土地。所以,1925年當英國交還從吉慶圍所繳獲的鐵門時,當地紳士便感恩圖報,樹碑立傳,指責幾十年前的反抗鄉民,實出於「無知者,受人煽惑,起而抗拒」;反之,現在英國交還鐵門,更證明「英政府深仁大德」,所以「對英政府誠心悅服」,而立此碑文。[1]

把大清律例提高到憲法高度

如果說,當時新界大地主,即使擁護殖民政府,即使與之合作,但是,兩者的利益共謀還是比較間接,因為殖民政府當時還遠未需要發展新界。到了1950年代之後就不同了。從此之後,政府要發展哪裡,當地大地主/鄉議局中人往往很早預知,預先賤價買入土地,待政府徵收時再高價賣出,並連帶也從周邊土地價格大升中額外獲利。官商鄉黑的貪腐集團,其實從來都有。從此,電影《竊聽風雲》中新界大地主如何搶奪小戶土地的戲碼,便演完一幕又一幕。

 

極具諷刺的是,號稱追求民族獨立和民主建國的中共,在收回香港時,不僅沒有廢除大清律例這種封建陰魂,去保護大多數原居民小戶,反而像英國殖民政府一樣,繼續實行官府和新界大地主的共謀。而且中共比諸英國,更加頑固。英國政府的《新界條例》,不過是法律,並非憲法文件,要修改易過借火。而憲法文件《英皇制誥》,無一字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傳統習俗」,全都只是保護英國皇室的利益,尤其是其土地擁有權(所謂「官地」)。在這個情況下,新界原居民的「傳統習俗」,只受到法律保護,卻不必然受到憲法保護,所以在香港範圍內加以大幅修改,還是有可能的。但中共收回香港,卻在「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法第五條)的名目下,順理成章地把大清律例的封建陰魂,不只一併保留下來,而且抬高到憲法文件水平!從此,即使香港立法會成功以民主原則,通過修改《新界條例》,但也可以輕易被鄉議局入禀法院,指其修訂有違《基本法》第五條,並輕易獲勝。所以,追本溯源,今日橫州公屋計劃大半夭折,新界大地主之跋扈囂張,其前因早在1980年代便種下。

 

更可悲的是,當時的老泛民,或今日之老泛民,因為自己的靈魂也被深深殖民而不知,所以一聽到「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便額手稱慶,以為執到寶貝,所以基本法不可挑戰,不該挑戰,因為它「保障了港人的自由」。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之下的自由,是誰的自由呀,老兄?

 

不過問憲政,不如食花生

排外本土派力主獨立,當然很有新鮮感。獨立?好呀!但我們要問:獨立之後,《新界條例》也是照舊嗎?「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也是永續下去嗎?如果又照舊又永續,就是讓財閥和大地主壟斷民生的制度,又照舊又永續!你們排斥新移民非常起勁,但是對於財閥和大地主之魚肉人民,不置一詞,請問,你們的香港國,究竟是誰的國家呀?財閥地主的,還是勞動人民的呀?

 

但此文主旨,既非譴責老泛民之順民思想太深,亦非批判排外本土派之雖新實舊,而是請社運界朋友注意:今日港人若要爭取橫州公屋計劃如舊落實,若要保護新界原居民中的小戶,若要為港人實現居者有其屋,便不得不以民主原則改造新界土地的權力結構,不得不大幅修改《新界條例》,更不得不民主重訂基本法,所以,最後亦不得不爭取民主自決。說民主自決不過是時髦者,請反思。

 

 

[1]《香港新界原居民特權身份的歴史建構過程》,鄭家駒   http://www.ln.edu.hk/mcsln/23th_issue/criticism_02.shtml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