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官司的民主啟示

原文轉載於蘋果日報網上論壇版

文:區龍宇/《Working USA》編委會成員

宣誓官司的判決,教曉港人應該揚棄甚麼,爭取甚麼,為港人澄清了民主路向。真的。

三十年來,主流泛民都在做差不多先生,告訴港人《基本法》奉行普通法,因此奉行三權分立。於是,青政二人,便根據差不多精神去打官司,認為法庭無權干預立法會。他們結果輸掉,的確不能全怪釋法,因為《基本法》所載,已經足夠判二人輸掉。政治上我們當然無法同意區官判決,但司法上,區官的判詞,技術上並無漏洞。青政二人才有漏洞。

《基本法》第8及11條寫得很清楚,雖然《基本法》承認普通法,但其作為明文小憲法的地位,高於普通法或任何香港法律。

至於三權分立,則《基本法》所規定的具體政制,根本不是美式,更不是英式。無論英美,他們每一個權,都是實權。英國更加是國會至上。反之,《基本法》政制下,立法會在三權之中,實權最小,不過是行政長官的諮詢機構,是以議員幾乎無權提出法案;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反過來,立法會卻無權彈劾行政長官。這種立法權,更像大清國1908年頒佈的《欽定憲法大綱》所規定的國會權力,或像1906年俄國沙皇設計的「杜馬」(國會)的權力,也就是沒有實權,只有諮詢權。把只有諮詢權的香港立法會,與普通法概念中的權力分立或國會至上,等量齊觀,乃大大誤導和大大的幻想。誤導民眾容易,誤導法官難,所以法官不判梁游二人輸掉官司幾希。

區官的判詞第14點是這樣解釋為何不接納梁游祭出「不干預原則」的:

「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而英國亦實行國會至上原則,以及沒有明文憲法。法庭認為,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是有明文憲法。」

所謂的明文憲法就是《基本法》。

不過,多年來主流泛民死摳《基本法》個別字眼,再誇張之,美化之,也有一定合理性的。如果放到法庭,民主派律師當然要死摳法律,死都拗番生。不這樣做,便是失職。然而,法庭還法庭,政治還政治。尤其是民主政治,更加需要真名呼實物,絕不製造幻想,任何時候都要認清民主鬥爭的大方向。放到香港,便該早早揭露《基本法》的嚴重缺陷,而不是美化之;便該早早放棄那條循序漸進達致「真普選假民主」的路線,因為即使實現雙普選,如政制不變,港人始終俯仰由人。今日港人特別需要的,就是這種民主派政治家。

這次判決,是打進香港自治的又一支棺材釘。然而,諷刺的是,法庭客觀上也教導了港人,今後應該爭取像英國一樣的「國會至上原則」!再仔細點,便是提出以「普選全權的立法會」為核心的民主政制。注意,這個主張,不只適用於香港,也適用於大陸,即支持大陸人民掙脫一黨專政,實現真正的「國會(人大)至上原則」。這也是今日民主自決派,無論在香港還是大陸,的歷史任務。

為何不乾脆搞民族主義港獨?反正中共都是有殺錯無放過。不,如此港獨,未及成功,先在港人內部兩種身份之間,互相廝殺,再迫使大陸中國人民站到專制一邊。民主奮鬥,想以弱勝強,關鍵就是分化對手,豈有強化對手之理?民主自決的好處,就是即使一時被打壓,長遠而言,一定得道多助,分化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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